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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TIME:2008-10-24浏览次数:2687次【大】 【中】 【小】 【关闭】
  
关于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已成为常规工作,为做好我校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一)2008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正式教师;
(二)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取得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以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高等学校聘任的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认定条件的(一)、(二)和(三)第2、4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1.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上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3.被撤消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4.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
6.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近期二寸彩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
(五)体检合格证;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七)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只需提交(一)至(五)项材料。
四、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机构
(一)按自治区的要求成立“内蒙古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成立以各学院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内蒙古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以学院为单位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五、其他
(一)艺术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已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现专业技术职务转为高校系列的专任教师,可根据“补缺”原则,按照认定条件重新认定。
(二)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教辅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由教务处审核认定的近三年授课情况证明及今后授课聘任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内蒙古大学医院为我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定体检医院。凡在入校时已体检的教师可不用重新体检,未体检者直接与校医院联系体检事宜。
(四)2008年新到校教师由学院组织专业评议组通过试讲或随堂听课等方式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填写《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
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领取时需交证书工本费及各类表格费10元/人。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人事处师资科,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处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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