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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相关政策规定

TIME:2014-05-26浏览次数:2141次【大】 【中】 【小】 【关闭】
 
    兵役登记:根据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2章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以进行登记报名。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兵役法》第11章第66条规定: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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